齊民
齊民(全稱曰編戶齊民,省稱曰編戶、曰編戶之民、曰編戶民),著籍於官、庶人而無貴賤之隔者也。列名於版,斯曰編戶;均等於法,斯曰齊民。名著西漢之書,實肇戰國之變;上承周室封建之崩,下啟秦漢郡縣之治。[一][二]

正名
纂溯源
纂
全稱之見,凡得三家。《淮南子》齊俗之訓,論貧富曰:「故其為編戶齊民無以異,然貧富之相去也,猶人君與僕虜,不足以論之。」[一]《鹽鐵論》通有之篇,載大夫之言,謂宋、衛、韓、梁「好本稼穡,編戶齊民,無不家衍人給」[七]。《漢書》貨殖之傳,言富者犬馬餘肉粟,貧者短褐不完,「其為編戶齊民,同列而以財力相君」[八]。三書並出西漢,孰先孰後,未易質言。
省其文而但曰編戶者,《史記》貨殖之傳云:「凡編戶之民,富相什則卑下之,伯則畏憚之,千則役,萬則仆。」[九]《漢書》高帝之紀,載呂后之謀曰「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」,顏師古注之曰:「編戶者,言列次名籍也。」[一〇]
舉其下二字而但曰齊民者,《史記》平準之書,敍漢初之窘曰「齊民無藏蓋」,又載所忠之言曰「世家子弟富人或鬬雞走狗馬,弋獵博戲,亂齊民」[一一]。《鹽鐵論》禁耕之篇,大夫曰:「強養弱抑,則齊民消。」[一二]王莽之詔,論鹽鐵五均曰:「此六者,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,必卬於市。」[二]
制度
纂齊民之實,成於戰國之變法,備於秦漢之郡縣。商鞅相秦,「令民為什伍,而相牧司連坐」;又令「宗室非有軍功論,不得為屬籍」,「明尊卑爵秩等級,各以差次名田宅」,「有功者顯榮,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」[一三]。於是世族之蔭以削,軍功之階以開;貴不必世,賤不必終,齊等之勢成矣。

籍者,《說文》曰「簿書也」[一四]。官按戶而列之,人繫名而書之:有田則賦其租,有身則課其役,有罪則麗於法。故齊者非謂貲產之均,乃謂身分之等。《淮南子》言貧富懸絕而「為編戶齊民無以異」[一],《漢書》言「同列而以財力相君,雖為僕虜,猶亡慍色」[八]:是知所齊在名籍,不在貨財。

近人考此,多資簡牘。杜正勝謂籍版之制,賴居延所出漢簡而後明;又謂西周之世,民隸宗族,戰國以降,國家編而齊之,秦漢以下二千年政治社會之基,由是而立。[一五]
流衍
纂據
纂- 1 2 3 《淮南子·齊俗訓》。
- 1 2 《漢書》卷二十四下,食貨志第四下。
- ↑ 《說文解字·齊部》。
- ↑ 《史記》卷三十,平準書第八,裴駰《集解》引如淳、晉灼說。
- ↑ 《漢書》卷二十四下,食貨志第四下,顏師古注引如淳、晉灼說。
- ↑ 《荀子·富國》。
- ↑ 《鹽鐵論·通有》。
- 1 2 《漢書》卷九十一,貨殖傳第六十一。
- ↑ 《史記》卷一百二十九,貨殖列傳第六十九。
- ↑ 《漢書》卷一下,高帝紀第一下,顏師古注。
- 1 2 《史記》卷三十,平準書第八。
- ↑ 《鹽鐵論·禁耕》。
- ↑ 《史記》卷六十八,商君列傳第八。
- ↑ 《說文解字·竹部》。
- ↑ 杜正勝《編戶齊民: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》精裝。聯經出版以二〇二三年刊諸臺北,ISBN 978-957-08-6921-7。
- 1 2 賈思勰《齊民要術》序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