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憲政變得這麼亂,原因當然很多,有一件可能是教憲法的老師都得做一點告解的,就是沒有像許多憲政平穩的國家一樣,從中小學公民課到法學院的憲法課,都很清楚的解說我們在臺灣此刻適用的憲法是怎麼來的。事實上,一點不誇張的說,這正是中華民國憲法史上深蘊智慧而最值得驕傲的一頁。
時序是1991年的臺北,我們在1946年南京憲法的基礎上增訂了增修條文,這就是我們到2026年1月5日的今天還適用的中華民國憲法。當時仍只能倚賴臨時條款勉強運作的憲法,不論對內或對外都已經到了無以為續的節點,改造是唯一的選擇,但憲法要怎麼改才能肆應當時需要並開創長久發展的空間,至少要在兩個問題上做出正確的抉擇:
一、國家秩序如何重建:回歸憲法、制定新憲還是修憲分治?
二、憲政工程的正當性:交給老幹或新枝,菁英或人民決定?
先說前者。當時多數公知出於對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厭惡而不斷訴求「回歸」憲法,且不說臨時條款在第四次修正時已開始承擔一定因時而轉的功能,包括未設限的增加中央民意機關員額;更誅心的問題是,「回歸」論者難道全然不知臺灣大陸土地人口的天壤之別,加上退據孤島長達40年的社會演變,分權體制上哪裡還有回歸的空間─不論就臺灣內部,或兩岸關係?這種膝蓋反應式的「進步」觀點悄然退場後,真正「進步」的制定新憲、建立新國家主張立刻吸引所有目光,成立不久的民主進步黨為回應李登輝總統邀集的國是會議,先在黨內成立組織研擬民主大憲章作為推動制憲的完整主張,之後更進一步整合其他在野人士,由保臺會在第二屆國代選舉前研議通過臺灣憲法草案。
至於李登輝領導的國民黨對於憲法的態度,則是延續蔣經國總統晚年啟動的改革路線,包括解除戒嚴、開放黨禁報禁,政治本土化及國會全面改選等,具體表現於國是會議的議程與結論中,在就「國會改革」、「地方制度」、「中央政府體制」、「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」、「憲法與臨時條款修正方式」等五大議題作為期一週的討論後,最終達成「終止動員戡亂時期」、「回歸憲法」、「廢止臨時條款」、「修憲採取一機關兩階段方式」、「修憲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名之」這五項結論。一言以蔽之,就是在既有國家和憲法基礎上,開始在臺灣地區建立一個不再是「臨時」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,而對兩岸關係也告別動員戡亂的「內戰狀態」,走入開放民間交流的全新局面。
這個依違於舊憲與新憲,一國與兩國之間的國家秩序,雖因罕見而不易理解,但在二戰後處於類似「分裂但未分離」狀態的幾個分裂國家中,西德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即已創造出第一個這樣區隔屬人、屬地主權與統治權範圍的國家秩序,而且在1990年即以東德加入的方式完成再統一,國是會議基本上就是朝這個方向重建了中華民國在新階段的定位。 (相關報導: 風評:大法官加速憲法法庭的死亡 | 更多文章 )
對於堅持在國是會議後繼續推動制憲運動的民進黨,因為兩件事有了決定性的轉變,首先當然是1991年12月的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結果,民進黨在修憲的國民大會共取得75席(包括本次當選與原有),國民黨則多達320席,超過決定修憲的四分之三門檻,此一攸關中華民國憲法走向的首次普選,可說極為明確的反映了當時的民心。自此修憲制憲的路線之爭即轉向總統是否直選的體制核心定位,而在1994年國民黨多數代表願意接受多數民意採行此制,且在1996年第三次國大選舉,民進黨的席次已達足以杯葛任何修憲案的百分之32後,基本上即已真正進入此一新國家秩序。其間民進黨參與乃至主導四次修憲,且迄今有17年執掌行政權(相對於國民黨的12年),除了政治語言上經常偏離此一國家定位外,憲法上我們仍然叫中華民國,兩岸條例也仍然按憲法增修條文界定兩地區和人民,主管兩岸事務的仍然是陸委會而非外交部,一如改制時參考的西德體制,沒有任何不同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